抓姦難!許多捉姦案例最後功敗垂成的主因,在於未能證明男女兩造明確性交時地,或沒有取得生物跡證。

前者如,破門抓姦時,目標人物和衣而睡,衣著整齊,自然難以構成通姦,即使雙方袒胸露脯,也未必成功。

北市一名員警抓妻姦情,逮到妻與姘夫僅著內褲坐在家裡,但辯稱吃消夜,檢察官不起訴。

北縣一丈夫與情婦光溜溜在賓館幽會,說是吃牛肉麵太熱,才脫衣洗澡,這樣也沒被起訴;甚至男女全身赤裸相擁而眠,也可能沒事。

台南一名老公被兒子看見和「小阿姨」脫光光睡覺,作為證詞,但是查無證據,也獲不起訴,不起訴書理由不外乎「僅能證明2人交情匪淺,但不等於2人有性交。」

性交定義極嚴,就是「性器官接觸」。

去年一對情報局男女官員被抓姦,男方舉證年輕時跳傘受傷致陽痿早洩,2人在一起只有口交、「手排」體外射精,結局也是不起訴。

北縣一名妻子外遇,對象也是女的,兩人只是摳摳摸摸,獲不起訴;另名妻子被老公撞見和別的男人激情舌吻,檢察官判定「容有道德瑕疵,但未觸法。

至於後者證據,則是男女兩造的精液、分泌物。

苗栗一名人妻發現老公與女友和衣躺在床上,圾圾桶裡的衛生紙團唯有老公的精液,卻無女方分泌物,檢方不起訴,這類案例最多。

轉載: 【自由時報 更新日期:2007/09/02 04:09 【記者張文川/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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