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一舟錫

  一方面擬對大額民間借貸“強制備案”,另一方面規避了備受關注​​的“利率紅線”,醞釀中的溫州民間借貸立法,如今迎來關鍵時間節點。

  昨日,《溫州市民間融資管理條例(草案)(下稱《草案》)提交浙江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五次會議初次審議。溫州市金融辦主任張震宇昨天表示,如能順利出台,將成為全國首部地方性金融法規。

  根據《草案》,單筆借款金額300萬以上或累計借款餘額1000萬以上的,應當備案。若不履行,將由監管機構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將處以罰款。

  “(該條例)為民間融資活動主體提供明確的行為規範。”張震宇說,長期以來,溫州民間借貸處於無序發展狀態,民間借貸風波頻發,這與民間借貸行為和監管缺乏法律保障密切相關。

  大額備案、小額豁免

  制定規範民間融資的管理辦法,是國務院確定的溫州金改首要任務之一。去年9月,浙江啟動溫州民間融資地方立法。經過多輪徵求意見和修改後,今年7月省政府第9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了上述草案。

  這次提交省人大常委會的《草案》共749條,分別為總則、民間融資服務、民間借貸、定向債券融資和定向集合資金、監督管理、法律責任、附則。《草案》的核心內容之一,是規定民間借貸的借款額度或借款人數達到一定界限後,將進行強制備案製度。

  《草案》規定,企業、個人相互之間因生產經營需要進行民間資金借貸的,應當簽訂書面合同。同時,民間借貸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借款人應當自合同簽訂之日起15日內,將合同副本報送地方金融管理部門委託的民間融資行業服務機構備案:單筆金額300萬元以上;累計借款餘額1000萬元以上;單筆借款金額200萬以上不滿300萬或累計借款餘額500萬以上不滿1000萬,且涉及的出借人累計30人以上。

  浙江省金融辦主任丁敏哲說,強制備案製度便於官方掌握民間借貸的運行動態特別是風險狀況,“民間借貸運行在地下,政府部門無法了解具體情況,多數情況下是出了事之後才介入,這是近年來溫州民間融資隱患爆發,事先難以預警防範的重要原因。”

  丁敏哲同時表示,《草案》主要規範因生產經營需求而進行的民間資金借貸活動,小額及日常性消費借貸不納入立法調整範圍。

  “雖然推動​​民間融資備案難度很大,但從長遠看,這一制度對於規範民間融資十分重要。”丁敏哲說,融資額度較大、涉及人數較多的民間融資帶有明顯的公眾(社會)性質,一旦出現風險,很可能會演變為群體性事件,因此有必要通過立法予以規制。

  為此,《草案》做了正向鼓勵和反向約束兩方面的製度設計。

  正向鼓勵:處理民間融資糾紛時,備案的材料可作為效力較高的証據;國家機關處理涉嫌非法集資、非法証券活動、非法經營等案件時,備案的材料可作為判斷民間融資行為是否合法的重要依據,避免被扣上“非法吸存”或“集資詐騙”的帽子;政府應當對履行民間借貸備案義務的當事人予以政策支持,特別是稅收補償政策,以消除參與主體民間融資陽光化後的稅負顧慮。

  反向約束:民間借貸的借款人不履行備案義務或提供虛假備案材料的,由地方金融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作為未經備案的民間借貸行為予以公示;情節嚴重的,對個人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對企業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

  不過,浙江省人大財經委員會對《草案》的審議報告認為,《草案》對法律責任的規定總體處罰偏輕,造成違法成本低的問題,建議對相關條款作進一步研究。對此,《溫州民間融資管理條例》起草牽頭人、浙江大學光華法學院教授李有星在接受《第一財經日報》記者採訪時說,處罰之所以總體偏輕,是因為主要是對借款人履行“備案”程序性的一種處罰。

  年息上限淡出

  從中國人民銀行溫州市中心支行繪制的溫州市民間借貸綜合利率走勢圖來看,自去年四季度以來,利率就一直在走“下坡路”。據統計,今年二季度,直接借貸利率為16.96%,同比下降0.19個百分點,環比下降0.21個百分點;社會中介利率為26.64%,同比下降3.21個百分點,環比下降0.69個百分點。

  當年一個短信、一個電話、一句傳話即可藉貸的溫州信用模式,在演變為人人自危後,如今開始漸趨平淡。目前,溫州市共開業7家民間借貸服務中心,截至8月末,登記借入借出需求總額61.4億元,成交總額13.98億元,場內借貸成功率28.8%

  一場民間借貸風波顯然讓溫州人開始關注本金安全。自從2011年三季度溫州爆發民間借貸危機、中小企業資金鏈斷裂後,之前瘋狂的民間借貸迅速進入了“冰凍期”。

  事實上,此前被熱議的溫州民間借貸“最高上限利率”,在本次《草案》中也沒有出現。所謂“最高利率上限”,是指條例擬設定借款期限在1個月以上的民間借貸,合理年利率應不超過48%,超過48%則按照高利貸予以行政處罰。

  在《草案》中,關於利率的表述,已變為“民間借貸利率由借貸雙方協商確定,但不得違反國家有關限制利率的規定”。

  “在《草案》準備過程中,我們曾設想設立一個利率上限,這在浙江民間金融實踐中有很強的實際需求,且對抑制不合理的高利貸會有很強的正向作用。”丁敏哲說,但考慮到國家金融主管部門有明確的不同意見,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正在研究制定的新的民間借貸審判司法解釋可能對利率作出新的規定,《草案》最後只作原則性規定。

  浙江省人大財經委員會對《草案》的審議報告也表示,在立法調研中,對民間借貸利率是否進行適當的行政幹預,設定處罰利率上限的問題爭議較多,“考慮到國家正在推行利率市場化改革,以及利率本身屬於中央權力範圍,我們認為,《草案》對利率問題只作原則性規定是合適的。”

  此外,《草​​案》還規定,出借人在本金中扣除借款利息的,視同相應核減其本金數額,同時,不得對借款人逾期還款的利息部分計算複利。對“暴力討債”,《草案》強調,因民間融資產生糾紛的,當事人應當依照法律途徑維護權益,不得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催討債務;對“公務員參與高利貸”,《草案》規定,地方金融管理部門和民間融資行業服務機構工作人員不得利用職務便利參與民間融資活動。

  李有星對本報記者表示,初次審議修改後的《草案》,還將在今年11月份人大會議上進行第二次審議,“如果二審可以,就可以通過了。如果還不行,還要進行再次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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